案情简介:遭受侵害恼羞成怒
去年6月16日,50岁的郭某邀请同村村民赵某的妻子陈某栽葱。当晚晚饭后,因天色已晚,一人在家的郭某留陈芬住下。第二天下午6点和晚上10点左右,因怀疑妻子陈某与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的邻居邓某出于朋友“义气”,随赵某一起先后两次到郭某家,借故要郭某交出陈某和索要赔偿金为由殴打郭某,并打砸郭家的财物,还强行去拉郭家的牛,后被村民劝歇。6月18日上午9点,觉得不解恨的邓某携带一把长45厘米的黑色塑料柄长刀再次来到郭家,与正在吃饭的郭某扭打中,郭某夺过邓某的长刀,用刀背砍伤邓某的手和腿。随后又用扁担将邓某打到在地。邓某被打到后,气急攻心的郭某随手抄起家中一把柄厂1米左右的尖刀,连杀邓某胸、腹和背部数刀,致邓骏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邓某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郭某构成防卫过当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律师说法:防卫过当如何认定?
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从立法本意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需的限度。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二,不法侵害的缓急。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例如小偷偷窃晒在阳台上的几件衣服,其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但如果发现后即把小偷打成重伤,则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治。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可以认定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防卫过当。
本案中郭某先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被告人在夺过不法侵害人的刀,用夺过的刀背砍不法侵害人的手脚,又用扁担将不法侵害人打倒在地后,已经制止了不法侵害,继续用尖刀刺杀不法侵害人身体数刀,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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