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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小偷致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殴打小偷致死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坚、阿光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坚、阿光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坚、阿光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性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坚和阿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阿坚和阿光等人的亲属共赔偿了18000元殡葬费给吴某的亲属;此外,阿光的亲属还另代赔付了20000元给吴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阿光的谅解。

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坚和阿光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坚和阿光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阿坚和阿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引发本案,被害人吴某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阿坚和阿光从轻处罚。阿光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阿光酌情从轻处罚。阿坚的亲属亦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阿坚相对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本案中阿光二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并无杀人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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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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