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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笑“笑气” 非法经营罪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经营笑“笑气”

据警方称,娱乐场所的“笑气”滥用与全国各地一样,不仅有吸毒人员流行利用吸食“笑气”替代毒品逃避处罚的情况,青少年吸食“笑气”的现象也开始显现,形势十分严峻。“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为了打击“笑气”,警方成立专案组,在当地某网吧、青田县某出租房、杭州下沙某网吧分别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笑气”的林某、殷某、江某等人,当场查获“笑气”、作案手机等若干,并查清他们非法经营“笑气”的经营额、非法获利情况从几千元到几十万不等。经警方审讯,林某等人对各自在没有取得“笑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购物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非法销售“笑气”的行为供认不讳。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等人经营的“笑气”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林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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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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