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图钱财只图色
杨某出生于1971年,家住湖北省汉,初中文化程度。他看到很多年轻女性对军人非常有好感,于是,年近50岁的他想到了冒充军人来实施骗色行为。
2016年春节后,杨某购买了一批武警制式军服、迷彩服等服饰,又通过QQ号码,使用“杨某乙”、“杨某丙”等网名假冒武警部队现役军官,添加女性好友聊天。而在聊天过程中,杨某便冒充单身武警部队现役军官的身份,发送其身着军装的相片骗取对方好感及信任,并以结婚为诱饵,诱使女性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查实:杨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欺骗了被害人陈某、郑某、邓某、林某以及齐某某等5名年轻女性在其住处发生性关系。今年初,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杨某展开调查和抓捕,并在汕头市榕江路的一家公司内将其抓获。
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本案中杨某冒充军人骗色,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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