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人制烟花案
79岁的杨某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五道古火会的传承人,2016年2月19日,杨某组织村民为举办古火庙会制作名为“梨花瓶”的烟花时,被石家庄市赵县警方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带走。今年4月,赵县法院一审判决杨风申老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非法制造烟花,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对查获的烟火药鉴定具有爆燃性。杨某提起上诉。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决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
本案中,杨某所制作的“梨花瓶”被鉴定为爆炸物,具有爆炸性,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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