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万米高空触动安全门
2017年6月18日,在一驾成都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上,有旅客擅自触动飞机应急安全门,致使飞机驾驶舱内安全门预警系统预警。当时飞机正在以每小时850公里的速度飞行,飞行高度有1万米。当日19时11分该航班落地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往CA4191航班。机长告诉民警:“是坐在17排L座的乘客陈某擅自拉开了应急舱门操纵手柄盖板。”当时陈某已经被机组人员控制并安排到飞机最后一排座位上。陈某见到民警后,反复说,自己只是出于好奇,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天是他第一次坐飞机,对自己的行为他非常后悔。陈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机上秩序,还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经乌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新疆机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执行逮捕。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判断是否构成本罪,主要是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是正在使用中,所实施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是危险犯,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陈某出于好奇,在飞机的飞行途中打开了安全门,其行为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且乘务员已经明确告知,勿打开该门,陈某明知会发生危险,仍然打开安全门,主观上为故意,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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