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捡到猎枪私藏家中
今年3月,刘某敏到村中的麦田里挖野菜,当刘某敏行至麦地旁的一条小路上时,发现一杆猎枪。刘某敏并未及时将其上交公安机关,而是私自将其带回家中,放置在卧室门后。经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并依法没收枪支。经司法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且能正常击发。淄博高新区法院经依法查明认为,刘某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庭审中刘某敏认罪态度较好,且正处于哺乳期,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敏管制3个月。
有关管制的相关规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针对的对象为:(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要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本案中,刘某敏私藏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刘某敏属于情节轻微,且态度良好,遂依法判处其管制3个月。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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