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被判无罪
两年前,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速行驶的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驾车男子弃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余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勘查认定,余某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在余某始终认罪的情况下,却作出无罪判决。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对余某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
疑罪从无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有具体规定。在审查起诉中规定,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中,余某自首承认犯罪事实,但由于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符合疑罪从无的条件,应当判决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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