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
戎先生是本地人,在集贸市场卖菜已经五年了,由于菜钱都是几元、几十元的零钱,顾客使用手机支付比较多,戎先生为了方便顾客付款就制作了二维码用胶带贴在了柱子上。直到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位顾客在戎先生的摊位前买了30多元的菜,并使用了手机支付,由于当时买菜的人不多,戎先生查看手机,并没有收到菜钱,才发现了问题。
戎先生:他是有提示,但是像早上我去外面送货,我媳妇儿就在这儿零卖,这个二维码是我的,一天没钱我也不知道。下午有个客户买了30多块钱的菜,当时也不忙才发现怎么手机一天没响,打开看了一下,一笔也没有刷进来。后来我就看了一下那边的二维码,贴错了还是坏了,过去一看贴了张纸。
发现自己家的二维码有问题之后,戎先生在市场转了一圈发现被换了二维码的有四家。
盗窃还是诈骗?
本案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从中获利的行为应以何罪定罪处罚?学者中分为两大阵营,一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另一方学者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诈骗罪。
在行为人偷换商家的二维码标示以获取财务的案件中,根据消费习惯我们作为消费者支付的是我们所消费的对价,我们根据商家提供的标示而付账,这是双方合意的支付方式,在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我们支付的对价进入的就是商家自身的“钱包”。我们直接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将金额打入行为人的账户,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帮助了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如果我们知情,那么我们有可能是帮助犯,正是因为我们有正当理由相信商家的指示是不可能出错的,所以我们在此成为了行为人所利用的“工具”,当然我们属于受骗人。而商家在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时,本应该得到我们所支付的对价,而由于行为人偷换二维码,消费者支付此二维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导致商家利益的受损。商家误以为该标示即是自己所有的账户,做出了错误的指示给消费者,商家即是受骗者也是受害者。在整个环节中,商家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了貌似真实的处分行为。
综上分析,行为人偷换商家二维码标示非法获利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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