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后暴力逃跑
覃某华和黄某健事前通谋实施入户盗窃。2017年10月26日下午4时多,黄某健和覃某华,来到安吉大道安吉丽城D栋黄某的住处。覃某华和黄某健分工后,由覃某华使用作案工具撬门并进入黄某家中实施盗窃,黄某健则在电梯过道望风接应。覃某华在黄某的卧室衣柜内,盗得800多元。此时,黄某回到家中,走进屋内后,被惊动的覃某华从房间内跑出,并把黄某往房门外推。一旁望风的黄某健为帮助覃某华逃脱,用事先准备的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往黄某的脸部喷了两下。之后,覃某华和黄某健成功逃脱。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虎邱东路一带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也称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成立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从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在判断本罪是要注意,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此处的“暴力”是指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本案中,覃某华和黄某健称,他们的行为只是入户盗窃,而不是抢劫。但两人共同实施入户盗窃,盗得800多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健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朝被害人喷射辣椒水,两人利用此种暴力行为顺利脱逃,并且覃某华对黄某健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有事先的共同故意,因而覃某华、黄某健的行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入户盗窃行径败露 为逃跑朝主人喷辣椒水”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