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足浴店组织卖淫
2016年年初,黄某认识了陈某,从陈某处接下了一个足浴店。起先,黄某也是老老实实提供正常的按摩服务,三四个月后,黄某发现生意冷淡。为了盘下该店,黄某已欠下十几万债务,最终黄某决定明着开足浴店,暗中提供卖淫服务来赚钱。从8月份开始,黄某先是雇佣了吴某帮忙负责现场引导,后利用自己以前在莆田娱乐城认识的一些“小妹”,招揽她们来他的足浴店卖淫,卖淫女张某、李某、杨某等人到他店里,黄某招待她们,提出“卖淫服务套餐”的价位、双方分成,并让张某等人介绍其他人来参与卖淫,就这样一直“经营”到了11月份,获利了7万多元。11月3日,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了该卖淫窝点,黄某当时未在场,得知此事后就逃往外地。近日,黄某被警方抓获,以组织卖淫罪被依法起诉。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这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行为人在组织卖淫中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按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行为人在组织卖淫中,又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黄某提供卖淫场所,制定嫖资分配方案,雇佣他人现场管理,招募三人以上卖淫女,并管理他人卖淫活动,抽取利润,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男子开足浴店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