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学习伪造假币技术
骆某与额某于2017年年初认识,两人共同在电脑城购买电脑和打印机,同时还相继购买了用于制造假币的专用纸张、印花章和烫金机。额某购买了制作假币模板后,在网上学习了制作假币的流程,额某负责制作假币,骆某负责将制作好的假币通过某快递发往购买地。一张伪造好的连版假币,由两张假二十元人民币组成,成本在0.3元左右,按每张0.9元进行销售。经鉴定,在额某暂住地和某快递仓库中的两个快递包裹中查扣人民币均为假币,假人民币总额46780元,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予以没收。2017年10月1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即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区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变造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变造货币是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
本案中骆某与额某,使用电脑和印刷机伪造货币,并且出售伪造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后又使用、出售、运输的,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骆某与额某二人构成伪造货币罪共同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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