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钥匙划豪车
根据东北网报道:7月1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型商场地下车库的黑色奔驰轿车被人划伤车门及保险杆。该黑色轿车车主段某随即向汉南区公安分局报案,经调查锁定肇事者为陈某,43岁,江西人,在汉工作。民警介绍,陈某和段某没有任何瓜葛,互相也不认识,被划伤的黑色奔驰轿车价值140万元,车门及保险杠被锐器划了约1米长的划痕。经鉴定,修复费在5000元左右,7月28日,民警将陈某抓获。陈某承认,当天,他驾车到商场购物,停车准备上楼时,一时手贱,掏出钥匙在一辆黑色轿车上划了几下。目前,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此我们可以不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与寻衅滋事罪行为表现之一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那么如何才能准确的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下面将为大家进行细致的区分: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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