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大学生车祸
2017年12月31日,一辆中型客车行驶至吉黑公路333公里处时发生事故,该车为躲避前方撞到高速路中心护板的轿车,发生侧滑驶入公路右侧沟内。车中载有12人,5人当场死亡,其中1人为驾驶人,4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7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5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另两人分别为湖南农业大学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两车涉嫌追逐竞驶,行驶中均超过限定速度,轿车在超越面包车时撞向中心护板,面包车为躲避轿车而侧滑驶入公路右侧沟内。目前,中型客车车主唐某、轿车驾驶人赵某分别涉嫌非法经营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名受伤人员分别转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第二医院进行救治。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类罪名,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唐某和赵某追逐竞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了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唐某和赵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且属于加重情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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