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微信传播淫秽视频
2017年12月21日,铜陵警方成功破获“5.22”特大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举打掉一个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5万余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金额近百万元。经查,2017年3月以来,该团伙通过建立大量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牟利。3月至7月间,林某租赁了惠东县3套出租房作为窝点。每个窝点3至5人,均在林某的指挥下,通过购买大量微信号建立名为“某某福利社”的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该犯罪团伙组织严明,分工明确,群内人员均有具体分工,“群主”负责建群,在群内发布公告,对群内人员进行管理,包含踢人、收红包等;群内管理员将淫秽视频发至群里,几个小时内多达100多部。经初步统计,今年3至7月间,该团伙就传播淫秽视频5万余部,传播人数超过55万人次,盈利金额近百万元。在全面锁定证据及林某等人之后,7月20日专案组决定实施抓捕,并迅速将林某等5人抓获归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但无需实际牟利,只有有牟利目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林某、郑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且传播范围之广、数量之多、获利巨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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