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上瘾挪用公款
小雯(化名),今年26岁,个子小小的,待人亲和。2012年,年仅22岁的她大学毕业后,成功应聘成为了温州龙湾某公司的出纳,公司的流动资金、承兑汇票等都由她保管。工作一年后,小雯发现,公司在对账时并不怎么仔细严格,只问她是不是金额对得上,她说对得上,公司也就没有查账了。面对这样的财物管理漏洞,小花开始心存侥幸了,她想,这些钱放在身边不用白不用,何不拿出来买些化妆品、衣服,“反正等我赚到钱就能还了”。于是,小雯开始一点点挪用公司资金,从最初一次挪用的几千万,到后来的几万,甚至十几万。小雯越陷越深,仅2016年一年,她就挪用公款约89万元。“有时候,公司的会计会问起,我就借口说是老板用了。”小雯说。4年间,小花共计挪用公款200余多万,直到今年3月初东窗事发,卡里只剩下20多万。3月31日,眼看无法足额归还被侵占的公款,小雯投案自首。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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