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拿走雇主钱
罗某常年在上海工作,加上兄长也都长期在外工作,根本抽不出时间照顾家中已经年过80的父母,所以罗阳几年前聘请了阿霞照顾父母的起居。然而阿霞拒不承认是偷,坚称是借,她一口咬定密码就是朱老太亲自告诉她的,只是朱老太精神不振,又有老人痴呆才不记得。警察传唤了阿霞10个小时后,当晚就放她出来了,原因是阿霞一直一口咬定密码是罗某母亲告诉她的,而且由于证据不足,阿霞又答应从派出所出来之后会还钱,于是警方便放她去深圳筹钱。自此阿霞音讯全文,人间蒸发。
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所以保姆阿霞交老人交给自己代为保管的钱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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