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艳照敲诈院长
2010年11月,湖南双峰,朱某和邓某等三人聚集在一起商议,想点子赚点钱花花。其中一个人提议,可以利用PS合成的淫秽照片敲诈他人钱财。4人达成一致后,还特别跑到一家小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后4人分工明确,一人负责在网上寻找全国多个医院负责人的通联地址、联系方式并下载其头像。随后在网上找到一些淫秽照片,将这些院长、副院长的头像PS上去。
肖某、张某负责抄写敲诈信,他们自称是私家侦探,已经掌握了当事人生活腐化的证据,以到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照片来敲诈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在三日内向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后朱某买了旅行箱用来装敲诈信,又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以备被敲诈者联系。随即邓某、肖某二人负责将143封信寄出。
根据调查显示,事发前仅有山东某副院长上当。他在收到PS艳照后,担心名誉受损,与4人取得联系,一番讨价还价后,将汇款数额降至5万元。后来朱某分到5000元。朱某事发时23岁,小学文化。事发后他被网上追逃,后到湖南一派出所投案,蜀山分局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却未曾想到他弃保潜逃。2016年12月,他在广东被抓获。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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