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假枪抢劫
据环球网报道,11月4日凌晨5时,省城望江路某职业院校校门口,一名陌生男子问学生小王是否是该校的学生,小王点头称是后,该男子突然掏出手枪对准他,称自己刚经历过枪战,让小王带他去寝室换衣服。小王在极度恐慌中,带持枪男子去了寝室。男子换好衣服后,小王被胁迫去了学校附近的早餐店吃饭。后来,通过支付宝转账和ATM机取现,男子抢走了他3500元现金和一部lphone6S手机。5日23时前后,小王报警。6日15时,侦查民警在望江路一网吧将嫌疑人范某抓获。8日,范某已被刑事拘留。
是否构成持枪抢劫
毫无疑问,根据刑法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么,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持有并使用仿真枪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持枪抢劫”吗?
有的人认为,对认定“持枪抢劫”而言,只要看起来足够像真枪即可,不必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持仿真枪抢劫”后果也很严重,被劫者可能因“枪”陷入惊恐而不敢反抗。但是,“持仿真枪抢劫”的危害性与持真枪抢劫危害性的大小是有区别的。持枪抢劫是一种双重危害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造成严重的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显然,从“火药”到“压缩气体”,从“金属弹丸”到“其他物质”,再从“致人伤亡”到“丧失知觉”,这里有一连串的关键词。认定是否构成“持枪抢劫”,既要考虑其武器动力,也要考虑其发射状态,以及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这些构成要件“一个也不能少”,否则就偏离法律本意。也就是说,如果持没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只能按普通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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