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盗墓笔记
山东省临朐县西朱封遗址位于县城南5公里的西朱封村,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该遗存出土文物众多,受非法利益驱使,经常成为不法之徒光顾的目标。
在“破案会战”中,民警获取线索,东城街道西朱村村民马某家中搜出大量古代陶器。随后,民警对查获的文物进行了清点,竟然达25件,而且全是国宝级文物!
经博物馆专家鉴别,这25件陶器均出土西朱封遗址,属于商、周、秦、汉时代的陶器,属国家二级、三级文物,具有极大的文化研究价值。
目前,马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被警方控制,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掘古代文物如何定罪处罚
我国《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十四条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拒不上交文物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故意、过失损毁国家珍贵文物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文物价值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1]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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