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致其坠亡
2008年5月,王某永介绍蔡某岩、同案人杨某、李某、郑某与邵某认识,双方商谈由杨某等人出资给邵某投资做生意,后双方发生债务纷纷。因怀疑邵某、周某共同骗取其出资款,王某永、蔡某岩、杨某、李某、郑某于2008年7月4日9时许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贤小区一巷某号306房,向邵某、杨某光、周某索取债款,期间因协商不成,杨某踢了邵某肩部。后王某永又叫了三名男子至现场帮忙,由该三名男子在上址306房看管邵某、杨某光,由蔡某岩、杨某、李某、郑某在上址313房看管周某,继续索取债款。同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从313房厕所的防盗网逃生窗逃走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周某系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高坠)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永、蔡某岩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王某永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查明,王某永、蔡某岩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名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判决王某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蔡某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属于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3)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主观上表现为过失;(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永、蔡某岩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周某在逃跑中坠亡,周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永、蔡某岩既无过失,也无故意,周某的死亡与王某永、蔡某岩无因果关系,但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辱骂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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