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伙盗窃儿童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婴儿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胡某、邹某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胡某因身体原因不幸两次流产。2015年6月,胡某第三次怀孕后又不幸流产,因担心影响夫妻感情,遂向邹某谎称自己仍怀孕。今年端午节,二人途经李某甲家门口时,见到了李某甲刚出生五个多月的孙子李某乙,胡某便产生“偷盗”李某乙充当自己孩子之意。次月,二人驾车再次到李某甲家时,胡某趁李某乙的母亲与丈夫在房外谈话之机,将李某乙从房内抱到邹某驾驶的车内后排座位上,并用床单和被子遮盖,随后谎称家中有事与邹某驾车离开。返回县城后,胡某称其腹中胎儿即将降生,邹某遂下车取钱。趁邹某下车取钱之机,胡某将李某乙衣服脱掉,并向取钱返回的邹某谎称李某乙系其刚生育的孩子。邹某辨认出李某乙后,二人共谋将孩子带回家中抚养。次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乙被成功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邹某以收养为目的,采用盗窃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均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胡某提起犯意,且系具体行为实施者,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邹某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拐骗儿童相关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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