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致人死亡
张某意图抢劫曾向其放高利贷的付某,他纠集高某、王某多次进行了抢劫预谋,并由张某准备作案工具绳子、刀具,向他人借用一辆汽车。2015年11月25日15时许,3人到北京市丰台区一公寓路边。张某以质押借款为名联系付某,将付某骗至车内。高某趁付不备,用绳子猛勒其颈部;后高某伙同王国兵将付某拽至车厢后部,先后使用绳子猛勒其颈部,致付死亡。随后,高某从付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劫得30.2万元,后3人将付尸体抛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此处的暴力、胁迫行为极易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而在实际的抢劫罪案例中,也经常会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处,并未将该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是规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前提是,必须是抢劫行为即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胁迫行为致人重伤和死亡,并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又萌生了故意杀人的意图,从而将被害人杀害,此时就应当属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张某预谋抢劫付某,遂将付某骗至车内。高某趁付不备,用绳子猛勒其颈部,张某窒息而亡。最终张某等人取得付某财物,将付某尸体抛之荒野。张某等人在抢劫付某过程中实施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付某死亡的结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属于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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