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打人致伤
2017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杨某成将车停放在小区巷子时,冉某在醉酒后经过车旁,无故对其进行大声辱骂,并用脚踹其小车右大灯和车门。杨某成下车与对方理论,结果刚开车门,就被冉某摁倒在地上一顿暴打。经过鉴定,杨某成肋骨断了四根,身上多处瘀伤,伤情至少为轻伤。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冉某打人后驾驶一部黑色小轿车往晋江五里工业园区逃逸。12日晚上,民警经过调查、追踪在南安市水头镇某医院附近将冉某抓获。经审查,冉某对其酒后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的人认为,醉酒后的行为也是属于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但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另外,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预防犯罪、控制酗酒,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本案中,冉某在醉酒后无故殴打杨某,造成杨某成肋骨断了四根,身上多处瘀伤,伤情至少为轻伤,冉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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