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捣毁走私汽车团伙
2015年湛江海关接群众举报称,湛江市廉江籍多个涉案团伙从香港偷运走私高档汽车至珠三角地区后销往全国各地牟利。经查,近年来,以湛江籍廖某、徐某等为首的8个专业走私团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从我国香港某汽车有限公司大量订购美国进口全新或二手的宾利、路虎、保时捷等高档汽车及汽车配件到我国香港,随后从我国香港装柜运输到越南海防,经广西东兴等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进境,再雇佣“飞车手”驾驶走私汽车经湛江关区偷运至珠三角地区,经整修后销往全国各地,形成了集“境外订货—越南中转—边境走私—跨关偷运—隐秘销售”于一体的走私链条。
目前,湛江海关缉私局对该系列案共刑事立案7宗,执行逮捕40人,初步查实该系列走私团伙共涉嫌走私汽车1580辆,走私汽车配件46个集装箱,货值共约12亿元。
走私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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