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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四楼坠亡,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伴娘四楼坠亡

广州日报报道,6月13日14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接报称,顺德均安镇沙浦村某住宅有一人坠楼。派出所民警、医院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当日下午,坠楼伤者罗某某(女,22岁,均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通报表示,经调查,罗某某应邀在当日婚礼中做“姐妹团”。接亲过程中,何某某(男,23岁)、梁某某(男,22岁)、李某(男,24岁,均广州南沙人)等人对姐妹团进行追逐、推搡,罗某某被人群挤退到4楼阳台左角,因石质栏杆断裂致使她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伤重死亡。目前,何某某、梁某某、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当地党委、政府正积极开展相关善后工作。

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称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以下:

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被告等人明知推搡伴娘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后果,但是疏忽大意并未意识到,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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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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