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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侮辱尸体,侮辱尸体罪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医侮辱尸体

据(北青网)讯,2016年9月24日,由于陈先生的妻子在去法库县的路上一辆翻斗车和拉煤车相撞,拉煤车翻车将陈先生的妻子扣在里面,妻子当场死亡,女儿身体多处骨折被送到沈阳抢救。

事故发生后,悲痛的陈先生将妻子的遗体送到了法库当地的殡仪馆,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后,陈先生给妻子买了殡葬衣服,在棺材内穿戴整齐后,准备9月28日出殡。

出殡当天早上,陈先生突然发现了异常。妻子的裤子被退到了膝盖处,面部之前经过化妆已经完好,却突然出现了淤青,原本按照当地习俗绑在脚上的红绳也被拆掉了,盖在身上的被也被拿掉了,陈先生觉得事情不对,第一时间找到了殡仪馆,怀疑妻子的遗体发生了其他不正常情况。随后殡仪馆拨打了110报警。

9月30日,陈先生接到了民警的电话,对方表示,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了,陈先生妻子的遗体被人侮辱,已现行抓获了22岁的犯罪嫌疑人。

侮辱尸体罪如何规定?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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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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