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广西梧州金店劫案
2017年3月24日21时52分许,梧州市万秀区中山路“中国黄金”店铺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两名行为人头戴摩托头盔、身穿雨衣、手持凶器,进店抢走价值4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后逃走。店内监控显示,两名戴头盔的男子疑似手持枪支进行抢劫。2017年3月27日14时33分,梧州警方将赵某、任某、张某截获,起获劫得黄金首饰一批。
法院判决:主犯获刑14年
法院查明,赵某、任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赵某组织任某和张某对金店实施抢劫,在抢劫行为中其主要作用,构成抢劫罪的主犯,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主犯的相关规定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本案中,赵某、任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赵某组织任某和张某对金店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构成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其三人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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