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中司机被拽下车
康某广(男,68岁)、蒋某俊(男,73岁)、及康某广的妻子赵女士、朋友王先生、胡女士一行五人于1月18日上午到兰花世界博览会游玩。13时许,五人从兰花世界门口乘坐车牌为琼B193的应急专线公交车(自动挡)回天涯区芒果村住地。行驶途中,康某广、蒋某俊与司机发生争执。当司机在专线车预设站点凤凰市场公交车站准备停车时,康某广用右手拽司机的左手臂企图将司机拉下车,想与司机理论。司机不愿下车,蒋某俊将司机拉下车,随康某广一起下车。司机被康某广拽下车时,还来不及挂停车档,导致公交车继续行驶。看见妻子从车上下来时不慎摔倒在马路上,康某广才松开司机的胳膊去扶妻子。这时车还在继续向左前行驶,越来越快,速度已经达到5公里/小时。康某广松手后,司机向车上跑过去,拉起手刹,在车即将撞上护栏时将车刹住,确保了车上20余名乘客的安全。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康某广、蒋某俊刑事拘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且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表现为故意。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本案中,康某广和蒋某俊在明知汽车正在行驶的情况下,将司机拉下车,而汽车在无司机驾驶的情况下仍在行驶,康某广和蒋某俊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属于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康某广和蒋某俊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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