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宣扬恐怖主义案
2017年11月17日,三亚市公安局发现网民“盖伦”在微信群“全球**视频粉丝104群”中发布恐怖分子斩首人质的暴恐视频线索。经专案组侦查,网名“盖伦”真实姓名为黄某伦。11月18日凌晨,专案组在三亚市海棠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伦,并在他手机中提取到其于11月16日在微信群中发布暴恐视频的相关证据。经审讯,黄某伦供述其在“好兄弟**”的微信群中看到陈某洪发布了该视频,为博取他人“眼球”,赢得点赞,便将该视频转发至“全球**视频粉丝104群”。最终,检察机关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向法院起诉黄某伦等人。
宣扬恐怖主义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内容,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主要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方式包括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本案中,黄某伦等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内散发暴恐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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