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超载
汪某和妻子共同开办了一家幼儿园,为方便接送学生,他们买了两辆校车。平时一人开一辆校车接送,很受百姓欢迎。2017年9月13日下午,妻子外出,一时难以赶回,便打电话叫汪某请人代为运送。为图省事的汪君并没有找人帮忙,而是硬将45名学生“塞”进了一辆核载19人的中型专用校车内。谁知出发不到千米,就被执勤民警逮了个正着。经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汪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危险驾驶罪
超载是违反交通道路法规的行为,一般要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将校车超载纳入了刑法的范围,刑法中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汪某从事校车业务,在核载19人的中型专用校车内,实载45人,严重超载,属于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虽然汪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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