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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爆燃事故 涉事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沪昆高速爆燃事故

2014年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发生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共致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300万元。事发后,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处理事故的两名交警涉嫌玩忽职守,处理不当,指挥不力,本应采取分流措施,但其却仍继续对双向车道进行临时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关于夜间应增派警力警车示警的规定增派警力警车对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间接导致“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某品爆燃事故发生。两名交警随后被批捕,并移交起诉。

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客观上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且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该过失只是对危害结果的过失,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本案中,在装有化学品的大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涉事的两名交警在明知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分流措施,处理不当,导致交通堵塞,最终爆炸发生,共致54人死亡、6人受伤,涉事交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了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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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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