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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是否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张某以某公司对外投资为由,通过熟人介绍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吉某、金某等十余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之后张某将借的款项交给高某,让高某借给他人放高利贷谋利,张某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供个人消费。汤某明知张某采用上述方式吸收存款,仍帮助其对外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万元。之后,张某、汤某明知某公司已经无法归还原有借款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寻找借款,致使大部分欠款未归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法院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自然人

2014年12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015年5月2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汤某另案处理。

律师说法: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不构成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不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欠款未能归还,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通过案件介绍,能分辨出张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尚不能确定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因此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张某虽以公司对外投资名义进行借款,但将借款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消费,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综上,对张某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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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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