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前女友人身自由
2017年10月31日夜间,徐某独自一人出门办事,当她走到小区角落时,突然一个身影迅速闪过,接着,一把匕首架在了她的脖子上。随后,徐某被推上一辆汽车,原来持匕首胁迫她的男子竟然是其不久前刚分手的前男友王某。见对方情绪激动,徐某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而是被迫来到了王某的家中。进屋后,王某就一直向徐某诉说思念之情,请求徐某与其继续谈恋爱。在遭到徐某拒绝之后,王某将徐某用手铐控制在卧室床头,不断威胁徐某。直到7小时后,受害人徐某趁王某睡着之机,摸过放在床头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很快,新城区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徐某成功解救,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生自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属于实害犯,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够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王某将徐某非法拘禁,长达七个小时,王某主观上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侵害徐某人生自由的结果,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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