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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车借醉酒朋友驾驶 被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将车借醉酒朋友驾驶

2018年2月19日,严某(已因危险驾驶罪被处罚)与苟某一同在严某朋友家中吃饭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严某想回尤溪老家就向苟某借用小车,苟某遂将车钥匙交给严某,两人从小蔡家中出发,由严某负责驾驶车辆,苟某则手持手机导航。之后,因车子在高速入口处碰撞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查,驾驶人严某身上有浓浓的酒味,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严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4月11日,严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0天,并处罚金6000元的刑事处罚,苟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中的常见形式,在组成上包括正犯和共犯,而共犯按其分工的不同,又分为帮助犯和教唆犯。

教唆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帮助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帮助,但只限于辅助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实行犯的行为,则该行为人则构成共同正犯。实行犯(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比较复杂的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非疑难案件,还很比较容易判断的。

本案中,严某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苟某明知严某醉酒,仍将车子出借于严某,并由严某驾驶,一同驱车上高速,苟某将车子借给严某属于为严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随后又与严某一起驱车上高速,负责帮严某看导航,苟某的行为仍属于帮助行为,苟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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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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