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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当众撕扯对方衣服,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526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口角当众撕扯对方衣服

2015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杨某与其女儿马某,在某市场外与邵某偶遇,杨某、马某因琐事与邵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杨某、马某当众对邵某实施殴打、撕扯邵某衣物,致其私密部位暴露与众;同时,煽动围观人群进行拍照、录像,后该视频被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到网上流传。事后杨某与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邵某经济损失,获得邵某谅解。

法院判决: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杨某、马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并煽动围观人员拍照、录像,被他人网上流传,情节严重,杨某、马某均构成侮辱罪,判处杨某拘役六个月,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侮辱妇女,以侮辱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某与马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手段撕毁邵某身上衣物,致使邵某私密部位暴露于众,并煽动围观人员拍照录像,致使视频被发到网上,对邵某造成恶劣影响,杨某与马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且实施地点在公共场所,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杨某与马某有自首情节,且二人悔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邵某损失,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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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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