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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骗补贴 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网约车司机骗补贴依法被起诉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张三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张三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张三采用这一手段,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40664.94元。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律师说法:网约车司机骗补贴  因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 万元至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网络约车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张三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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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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