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为求刺激骑改装摩托车飙车被依法逮捕
2012年2月3日20时,张三、李四分别驾驶改装摩托车,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程28.5公里。在行驶途中,二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三、李四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张三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李四的手机号码。李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张三李四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为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判处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为求刺激骑改装摩托车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2.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3.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张三、李四为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