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未成年人合谋抢劫被依法逮捕
2011年3月11日14时许,张三、李四随身携带砍刀,结伙至上海市胶州路669号东方典当行门口,由李四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宝雕牌助力车,当丙制止时,张三拿出砍刀将丙逼退到东方典当行店内,因丙反抗,将丙砍成轻伤。李四在一旁接应,撬开车锁后将车开走。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张三、李四后因抢劫罪被公安逮捕,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查,犯罪时,张三、李四均只有15周岁。张三曾于2010年6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法院判决:张三、李四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共谋实施抢劫,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张三因犯罪时不满18岁,不构成累犯。张三、李四虽都是主犯,但因李四只实施了撬锁开车等辅助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三应当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累犯
1.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这里的“抢劫”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那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犯本罪的,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 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3.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根据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本案中,张三、李四犯罪时已满15周岁,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张三、李四构成抢劫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