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向他人骨灰上倒粪便
彭甲与死者彭乙生前有过矛盾,心生怨恨。2016年4月25日20时许,彭甲窜至埋葬彭乙的墓地处,使用钢筋撬开彭乙的坟墓后将骨灰盒取出,并将骨灰倒入旁边的田地中。同月27日17时许,彭甲又携带装有粪便的灰桶至上述地点,将粪便覆盖于彭乙的骨灰上,后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侮辱毁坏骨灰,亦成立犯罪
彭甲因民间矛盾心生怨恨,侮辱并故意毁坏他人骨灰,其行为已构成侮辱、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彭甲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侮辱毁坏他人骨灰的,以侮辱、故意毁坏骨灰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彭甲因私人恩怨,将去世的彭乙的骨灰掘出并在上面倾倒粪便。而作为中国人,及其看中人的死后身后事,尸体、尸骨、骨灰都是亡者家人的重要精神寄托。骨灰作为彭乙家人重要精神寄托,具有极重要地位。而彭甲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彭乙家人的精神,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彭甲的行为即构成侮辱、故意毁坏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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