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经济纠纷公开辱骂他人
李某与张某因生意发生纠纷,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在互联网贴吧公开发贴,称张某“奸商”、“不要脸”、“骗子”等。10月28日上午和下午,李某带人到市区张某经营的租车店门前,燃放鞭炮、拉横幅“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大骗子不要脸还我血汗钱”,晚上,李某到张某住处,用黑色油漆往大门上喷写“欠债还钱”,在墙上喷写“还钱”字样。当天下午,张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门店前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当天晚上,张某又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小区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大门被喷黑漆。第二天上午,李某再次到张某门店前拉横幅、放鞭炮。2015年11月17日早上7时10分,李某通过朋友刘某给张某发短信:“我哥李某人比较老实,谁欺骗我们,我也不会袖手旁观(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家都快快乐乐过年”。2015年11月30日晚上,张某服下大量安眠药后到派出所,称自己压力大自杀,是李某逼的,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12月1日上午10时许,张某再次喝下农药被送往医院,12月3日中午12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公开贬低他人、破坏他人信誉,构成侮辱罪
李某使用发网贴、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案中,李某以拉条幅、喷漆等多种手段在张某工作与住宅地附近等公开场所公然辱骂张某,对张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最终张某无抵抗能力而选择自杀。李某的侮辱行为都在张某工作生活地实施,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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