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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倒卖鹰隼等珍稀鸟类构成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倒卖鹰隼等珍稀鸟类被依法逮捕

张三利用设立的“鹰隼交流群”、李四设立的“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猎隼、游隼等隼类动物4只,雀鹰 4只,松雀鹰1只,猕猴1只,草原雕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其中,张三非法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1条,并将其中金雕2只、大鵟1只非法运输、出售;李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5只。事后,张三、李四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张三李四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律师说法:倒卖鹰隼可以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选择性罪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应当以其实施的行为对其定罪。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行为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即使未予以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没有获利,但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应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实施非法收购行为的同时,未经行政审批仍按照张爱民的要求利用长途客运车辆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到异地,实施了非法运输的行为,因此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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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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