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为谋私利,刑事案件却只行政处罚被依法刑拘
张三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对神龙公司的非法传销问题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2006年4月11日,工商分局对李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张三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某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华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某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张三涉嫌徇私舞弊的犯罪线索。 2010年1月13日,张三因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12日,人民检察院以张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律师说法:明知刑事案件却只行政处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依据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即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人员,在我国目前主要指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上行政机关授权和委托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以及直接接受授权和委托从事执法活动的自然人。
4.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