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两村发生纠纷引发村民斗殴被依法逮捕
张村与李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张三等9人以及数十名张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李四等8人以及数十名李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张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 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张村张三等9人和李村李四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处理: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lO年4月23日,张村、李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检察院认为:张三、李四等17人的行为均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张三、李四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决定对张三、李四等17人不起诉。
律师说法:两村发生纠纷引发村民间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
1.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形式是“打群架”。
2.依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流氓动机”是聚众斗殴罪的必要构成要素。“流氓动机”实际上是指扰乱公共秩序的动机。可以认为以下情形: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
4.检察院做出不起诉情形,主要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村与李村矛盾虽事出有因,但公安机关工作人介入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对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动机,张三李四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鉴于两村已达成和解,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