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使他人受到法律制裁多次非法上访
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许某具状控告A市政协常委会委员、B县人大代表、B县某集团董事长彭某指派吸毒人员王甲、王乙、李某等人引诱其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事实,直接送交中央、省、市、县相关部门,后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为此,2017年2月,B县公安局对许某举报的彭某指派王甲、王乙、李某引诱其吸毒一案进行受案,经调查查明并不存在该事实,B县公安局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已告知许某。但许某对上述调查结论不服,仍然通过非法上访的方式继续举报彭某违法、犯罪,后政府部门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多次上京非法上访的许某劝返回乡,期间,许某因非法上访被J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B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但许某仍无悔改之意,继续罗织彭某多项罪名,并在中央“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于2017年3月1日准备再次进京举报,当日因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被抓获。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许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以诬告陷害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中,许某指控的彭某指派吸毒人员王甲、王乙、李某等人引诱其吸食毒品等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所质控犯罪不成立,许某仍多次进行非法上访,意图使彭某受到法律追究,许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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