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选举人大代表而贿赂选民
Z市X区B村进行人大代表选举,选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该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陈某8、陈某9。2016年10月29日20时许,陈某来到Z市X区B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希望B村村干部陈某1帮忙在X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为陈某10(非正式候选人)拉票,使陈某10能当选为X区人大代表。当晚21时许,陈某再次来到B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要求陈某4等人在选举时将黑色塑料袋内印有“陈某10”名字的白色纸条发给B村村民,并让陈某2通过B村戏楼进行广播,称“明天9时至14时到B村村委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每人可以领取误工费50元”。随后,陈某、陈某2、陈某4、陈某3将上述内容用广播通知广大村民。2016年10月30日选举日现场,陈某4从B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办公桌上的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约100张印有“陈某10”名字的白色纸条,并将其中的30多张发给B村村民,暗示选民按照纸条上的名字填写候选人,填写了“陈某10”名字的选民事后可以获得50元的误工费。
法院判决: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
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金钱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以破坏选举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陈某以金钱贿赂选区选民,妨害选民自由选举意志,指定选民选举陈某10为人大代表,陈某的行为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性,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同时,作为选民,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不为利益所诱惑,正确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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