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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提虚假民事诉讼,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提虚假民事诉讼逃避债务被逮捕

2009年10月,张三因他人催讨欠款,为逃避日后在诉讼中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于同年11月,虚构其向李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指使李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并提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调解达成所谓协议。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实李四提起的系虚假诉讼,遂于2011年8月经再审程序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李四撤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经侦查将万才华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妨害作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伙同李四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自己拖欠他人的巨额债务。具体行为方式是与李四串通,虚构自己向李四借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应凭证,然后指使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坏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构成妨害作证罪。

律师说法:提虚假民事诉讼逃避债务构成妨害作证罪

1.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2. 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片面理解为指使证人作伪证,而是指使包括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在内的、一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的人。

3. 所谓“伪证”,也不能片面理解为虚假的证人证言,而是包括言辞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在内的一切证据材料。

4. 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指使李四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完全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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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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