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派出所长无视歌舞厅安全隐患引发重大消防事故被逮捕
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经营舞王俱乐部,辖区派出所为同乐派出所。杨某是同乐派出所所长。王某为取得同乐派出所的关照,在杨某之妻何某经营的川香酒家宴请杨某等人。此后,同乐派出所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杨某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此后,在多次专项行动中,同乐派出所均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2008年9月20日晚,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随后,杨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同乐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舞王俱乐部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舞王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导致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说法:行政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玩忽职守罪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的渎职犯罪。两者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客观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对于区分两罪并不重要。
5.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杨某作为同乐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致使舞王俱乐部的隐患一直存在。杨某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而过失行为导致特大消防事故的发生,杨某的不作为与危险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认为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