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组织残疾人或儿童当街乞讨
自2013年开始,郑某同刘某2(已判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聋哑人员刘某1、弓某1等人在多市通过叫路人捐款献爱心后赠送小饰品的方式进行乞讨。其中,郑某负责制定任务,刘某2负责向聋哑人员传达郑某的命令、分发饰品、收取乞讨所得财物、记账等。弓某1因被恐吓无法摆脱而向其父亲求救,后其父亲报警。
法院判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郑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郑某与刘某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聋哑人员沿街乞讨,将乞讨所得归自己所有,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因郑某同样作为聋哑人,归案后主动坦白,所以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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