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抢夺他人物品,构成什么犯罪
被告人王某骑电动摩托车,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将其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余元,一部GFIVE牌手机(价值850元),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律师说法:抢夺他人物品,构成什么犯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构成此罪,必须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公开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夺取财物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将其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余元,一部GFIVE牌手机(价值850元),赃款被其挥霍,而且抢夺财物的金额也达到了较大标准,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因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综合王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相应证据等,对其定罪量刑,给于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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